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。一场历经数月协商落定的拆迁安置信访事项,在三年后突生变故,演变为一场牵涉普通村民的民间借贷诉讼。当地村民孔庆坤、刘奉菊夫妇怎么也想不到,自己奔波维权换来的 11 万元成本价购房方案,会被一笔资金同时存在(转支票、汇款、存款)三种支付方式的 20 万元银行凭证,被关联为 “欠债不还” 的名头。



一、信访换房的妥协,竟成借贷纠纷的源头
2022 年,刘奉菊因第二套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争议提出信访,核心诉求为以房换房、无需补缴相关费用。后经马某英和刘奉菊沟通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解决方案:刘奉菊支付 11 万元,取得案涉第二套 C 户型房屋,按标准应拿200平方老房屋换AB户型的。2022 年 4 月,刘奉菊按约定将 11 万元购房款缴至村集体指定的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账户,信访事项正式办结,当地职能部门出具的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》,也明确记载了这一最终处理结果。沟通期间,马某英称这笔款项是村书记兼村主任陈某平转给她的;加之孔庆坤与儿子常年在外开车,因马某英要求刘奉菊对此事保密,所以刘奉菊便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家人。
这份双方均认可的安置方案,却在三年后被陷入争议。2025 年,本村妇女干部马某英将孔庆坤、刘奉菊夫妇诉至法院,声称当年案涉房屋的 20 万元购房款,是自己出借给被告的款项,要求法院判令夫妇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马某英提交的核心证据,是一笔金额 20 万元、标注为 “转支票”、转入同一村集体账户的转账记录,备注栏载明为购房款。但从大队会计处调取的款项凭证,既未标注购房款,也没有银行盖章,两份来源不同的凭证内容不一致,足以说明相关证据存在造假嫌疑。

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房屋定价、双方各自的转账记录以及孔庆坤的通话录音,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,判决夫妇二人偿还剩余借款。但在当事人看来,这一认定难以契合案件的真实背景:一个正在为力争减免房款而协商的家庭,不可能一边争取费用减免,一边转头借入 20 万元高额款项支付房款;全程没有任何借条、欠条等债权凭证,20 万元资金从未进入夫妇二人任何私人账户,自始至终直接流入镇财务中心账户,根本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特征。
二、瑕疵明显的核心证据,何以成为定案依据
最致命的疑点,是支付方式的 “支票悖论”。马某英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中,部分交易记录明确标注为 “转支票”,但根据我国银行业务的通用规则,个人客户无法开立支票账户,支票业务仅针对对公单位办理。二审期间,上诉人专门提交了与农业银行官方客服的投诉回访录音,银行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个人客户不具备支票使用资质,这一来自权威第三方的正式答复,直接动摇了原告核心支付凭证的真实性,甚至指向该证据存在伪造嫌疑。然而,这份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新证据,在二审判决中均未作实质性审查与阐释。
其次是电子证据的严重程序瑕疵。马某英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,既无准确的年月日时间戳,无法对应信访协商、款项支付的关键时间节点,又存在明显的人为截取痕迹,上下文衔接缺失。此类碎片化的电子数据,难以还原完整的沟通语境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,此类完整性、真实性存疑的电子数据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却同样被法院直接采信作为佐证借贷合意的证据。
更值得关注的是 3 万元款项的定性扭曲。孔庆坤曾在通话中提及曾给对方 3 万元,原告便将其强行定性为偿还 20 万借款的佐证。但事实上,该 3 万元是村里发放的安家费,因马某英在信访协调过程中有所参与,刘奉菊出于人情往来将该笔款项暂借对方使用,与所谓 20 万购房借款毫无关联。通话中孔庆坤提到的 “和大队算算帐”,恰恰是因为此前马某英曾说过 “咱大队里分不下来你也提前给我说”“我把卡给刘奉菊了”,孔庆坤当时信以为真,才说出这番话。这也印证了该笔款项始终与村级事务深度绑定,并非私人债务的偿还。
三、多重疑点悬而未决,司法审查的边界何在
除证据层面的硬伤外,本案审理中多处程序与事实认定的疏漏,更是让孔庆坤、刘奉菊夫妇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。
首先是举证责任的错位。民间借贷案件中,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,应当同时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项核心事实。本案中,马某英既无法提供借条、借款协议等任何书面债权凭证,又无法证明 20 万元款项实际交付给了被告 —— 资金转给第三方镇财务中心,被告从未实际占有、使用该笔资金。法院仅凭一笔三种支付方式指向村集体的转账记录,就推定私人借贷关系成立,本质上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一方,违背了 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。
其次是利害关系证据的违法采信。村委会作为拆迁安置的直接当事方,与长期信访的刘奉菊本就存在直接利害冲突,双方此前因安置问题矛盾尖锐。其出具的房屋定价、购房情况等证明,本身就带有明显的立场偏向,不具备中立作证的资格。且相关证明仅加盖村委会公章,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,不符合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。但就是这样一份存在双重瑕疵的证据,却成为法院认定房屋总价、借贷事实的核心依据,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均存巨大疑问。
再者是对原告陈述前后矛盾的审查争议。对于 20 万元的转账操作过程,马某英在庭审中先后给出三种完全不同的说法,从交卡由被告自行操作,到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,再到录音印证的交卡操作,三次表述自相矛盾、反复无常,足以说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存疑,却并未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。

也正因此,二审判决作出后,夫妇二人正式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,针对新证据未予审查、瑕疵证据采信规则、借贷关系认定标准、利害关系证据效力等七大核心问题,要求法院逐一书面释明裁判依据与审理逻辑。他们要的不仅是一个胜诉的结果,更是一份经得起法律检验、说得清道理的公正裁决。
四、结语
一场因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,凸显了个体维权的现实难度。当信访协商的结果在三年后重新引发争议,当村级事务的集体账务可以被混淆为个人债务,当普通百姓手中的权威反证未能得到同等采信,司法公信力便面临严峻考验。
孔庆坤、刘奉菊夫妇的坚持,不只是为了守住自己的合法财产,更是为了讨一个清晰的法律结论。他们期待法院能全面审查案件中的全部疑点,充分回应当事人的异议,以严谨的证据审查与裁判说理还原事实,维护裁判的公信力。毕竟,法律的意义从来不是让有理的人因证据认定而陷于不利,而是让每一个普通公民,都能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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